上诉人芦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袁某、芦某1、芦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20年06月11日 21:51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
摘要: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
北京市第XX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5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男,1956年7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1930年6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1,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2,女,1959年5月4日出生。
上诉人芦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袁某、芦某1、芦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芦某不服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X条第XX款第(五)项、第XXXX条、第XXXXX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芦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芦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某某
审判员 赵某某
审判员 杨 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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