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周某及黄某、彭某及林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05月11日 18:29 关键词:全国资深离婚刑事辩护律师,全国资深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摘要: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13261996547 张敬辉律师】,主要服务:房屋股权征地合同补偿买卖拆迁事故纠纷及离婚刑事辩护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2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
一审三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三人:某某市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某市江阴屿礁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彭某某及一审三人林某某、某某市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二款、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张 某
代理审判员 潘 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某
如需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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