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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周某及黄某、彭某及林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05月11日 18:29 关键词:全国资深离婚刑事辩护律师,全国资深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摘要: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13261996547 张敬辉律师】,主要服务:房屋股权征地合同补偿买卖拆迁事故纠纷及离婚刑事辩护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243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

一审三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三人:某某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某市江阴屿礁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彭某某及一审三人林某某某某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二款、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张 

代理审判员  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如需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执业机构: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13261996547或者379948842;

邮箱号:379948842@qq.com;

QQ37994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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