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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控制中心、河南省某某监狱因名誉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9年05月07日 19:55 关键词:全国资深离婚刑事辩护律师,全国资深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摘要: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13261996547 张敬辉律师】,主要服务:房屋股权征地合同补偿买卖拆迁事故纠纷及离婚刑事辩护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


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12民终562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5910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控制中心,住所地某某市大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某监狱,住所地河南省某某市商务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杰,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某某××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某某疾控中心)、河南省某某监狱(以下简称某某监狱)因名誉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某某疾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源,某某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王泽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刘某某预交1800元、某某疾控中心预交2300元、某某监狱预交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景某某

审判员  范某某

审判员  乔某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某某

如需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执业机构: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13261996547或者379948842;

邮箱号:379948842@qq.com;

QQ37994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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